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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规范从业行为典型案例(二)

  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代表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是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要一直配套、补充、细化。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2023年6月17日,东胜区卫生监督员接到东胜区公安分局包茂高速卡口处民警反馈,在出城检查中发现一名姓名为贾某某的女士携带1手提袋和1塑料箱,手提袋内装有一次性使用手术衣,白色、黄色韩文标识罐子,塑料箱子内有碘伏消毒液,无菌手术刀片,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韩文标识红色标识包装盒,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带针等物品,涉嫌非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经询问,贾某某供述其在自己母亲家中为顾客进行除皱注射,具体为注射韩国肉毒素,随即带领执法人员到某小区其母亲家中进行了现场指认。经调查,贾某某未办理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持有并考取《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相关类的医学类证件,经查询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确认并没有贾某某的医师执业信息。

  注射肉毒素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美容皮肤科,贾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顾客操作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行为同时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场所内未发现医疗器械及药品,在场所内也无任何广告等标识,该场所为贾某某母亲的住所,贾某某只是从包头来给母亲的朋友进行了肉毒素注射,并未设置固定行医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保护法益是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即维护医疗机构秩序,又保障生命健康权力,强调的是举办医疗机构,而本案中并没有设置固定机构,不属于举办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保护法益为保障生命健康权,强调的是非医师行医的行为,更符合本案违法构成要件,同时根据比例原则,本案中贾某某在母亲家中为1名顾客进行了医疗美容服务,在得知自己违法后,及时对顾客进行了退款,规模小,时间短,执业少,社会危害小,更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综上,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来得到的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内查询,当事人贾某某此前并无无证行医记录,此次为首违,案发后贾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及时将违法来得到的退还,本案中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不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相关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最终给与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查处非法行医通常要有现场,而现实中提着箱子流窜“行医”暗地从事非法“医疗美容”并不少见,但能查到非法行医现场的却很少。卫生监督员通过一定的调查询问、现场检查,确定了贾某某为其母亲的朋友注射肉毒素并收取费用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等,通过网站系统检索,最终认定了贾某某为顾客进行注射并收取费用的非法医疗美容的违法行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疗美容广受爱美人士青睐,然而非法行医、违规执业等医美乱象威胁群众的健康安全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做医疗美容要去正规医疗机构,应当了解其有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人员有没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等。切莫心存侥幸、听信谗言,将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置于危险境地。

  2020年9月30日东胜区卫生监督员接到东胜区公安局电话称:死者高某某家属对东胜区某小区X号楼X号商铺苗某某西医诊所输液治疗有异议,我大队立即组织监督员对东胜区某小区X号楼X号商铺苗某某西医诊所做出详细的调查。监督员通过询问调查及查阅处方核实,苗某某医师在患者就诊期间未建立门诊病历,有数次就诊治疗用药未开具处方,另外有出具的处方中规格或药品名称书写不规范的行为。

  医师苗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六条第四项:“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能够正常的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第六条第十一项:“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苗某某西医诊所在患者就诊期间未建立门诊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谨慎保管病历资料”。苗某某西医诊所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未告知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有关尸检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最终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5000整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案件对个体诊所处罚25000元,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因此我大队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患者家属与该诊所产生医疗纠纷后,由双方申请经鄂尔多斯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医方向患方补偿一定资金,在《调解协议书》中提到“医方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所以本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罚还是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处罚需要进行判断,经调查和讨论后认为,患方存在未建立门诊病历、开具处方不规范、产生医疗纠纷后未告知相关解决途径这样一些问题或“过失”,无法确定诊疗活动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患者诊疗后回到家中下午死亡,患方未做死解,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确定患者死亡原因。医师苗某某对患方存在未建立门诊病历、开具处方不规范、产生医疗纠纷后未告知相关解决途径这样一些问题有明确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行处罚。

  1、对医护人员而言,书写病历是临床实践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的详细记录,通过病历可判断医技水平、行为是非等。要持续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学习并落实落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养成一种终生不改的好习惯。

  2、对就医患者而言,病历记录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诊断、治疗和病情发展的全过程,是个人的健康档案,又是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涉及到患者的健康情况、民事权利、个人隐私等。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就诊过程中一定要谨慎保管好门诊病历,为有几率发生的医疗复诊、医疗纠纷、医疗保险等保留必要的凭证。

  3、对监管者而言,病历是厘清法律责任、解决医疗纠纷等不可或缺的证据,无论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角度,还是从医疗安全保障和促进等角度,开展病历监管是个重要切入点。要立足“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坚持精准执法、靶向发力,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病历质量的监管,让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病历管理的制度真正“落地生威”。

  2023年2月27日东胜区卫生监督员对东胜区某某商务宾馆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某商务酒店的某房间内放有两双塑料拖鞋,卫生间洗漱台上放有两个玻璃水杯,监督员通过询问调查核实该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杯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且该商务宾馆没办法提供2023年卫生管理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且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能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信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结合案件事实,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经过受理、立案、询问、调查、告知等程序,确认该宾馆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整个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法规准确,从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出发,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合理且公正的,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证据采集规范合法,符合“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秉承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体现了人文关怀让法律更有温度的执法情结。

  充分运用公共场所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住宿场所经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对住宿场所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不重视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通过“以案促改”强化住宿经营单位的责任和卫生安全意识,督促住宿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对保障住宿行业卫生安全有积极作用。

  通过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住宿场所经营单位立案查处,促进了住宿经营单位重视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逐步达到了规范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效应,提升了住宿经营单位的整体卫生水平,真正做到了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了良好的住宿卫生环境。

  近年来,媒体频繁曝光酒店的卫生乱象,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广泛关注。通过加大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住宿场所经营单位立案查处力度。同时,加大宣传普及卫生健康法律和法规知识的力度,让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更加放心、更加满意。本案的查处,能够提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提高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和法规、卫生标准和相关卫生知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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